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23日审结一起重大故意杀人案件,未成年被告人余某某依法被判处无期徒刑。 余某某,男,1999年3月4日出生,系潜山县某高中在校学生,后因出现厌学情绪并一度休学,随之产生杀人的想法。 2015年8月18日18时许,余某某携带事先购买的一把双刃刀从家中出来,伺机杀人。其步行至潜山县梅城镇小河沿5号被害人汪某某(女,45岁)家门口时,看见汪某某家院门及楼房一楼大门敞开,余某某遂进入汪某某家院内,右手持双刃刀,躲在楼房大门门口左侧。汪某某从楼房大门出来时,余某某趁其不备,持双刃刀刺入其右颈处。汪某某俯身倒地,余某某将双刃刀抽出,又向汪某某后颈部猛刺数刀,致汪某某死亡。 余某某随即进入汪某某家中,关上大门,从客厅沿着楼梯跑到楼顶,企图沿着同排相连的居民住宅楼楼顶平台逃跑,在寻找出路未果后又返回楼顶平台。余某某自觉疲倦,便在楼顶平台睡觉。次日凌晨5时许,接到报案到达现场的民警将在楼顶平台上睡觉的余某某抓获,并在其身边查获作案工具双刃刀。经鉴定,汪某某系因颈部遭锐器刺戳致右侧颈总动脉破裂,引起大失血死亡。 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经审理认为:被告人余某某因厌学,效仿网络游戏用刀随机杀人的情节,持刀连续刺戳被害人汪某某颈部,致汪某某颈总动脉破裂死亡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。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,依法不适用死刑。余某某虽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庭审中自愿认罪,但鉴于其随意杀害无辜被害人,主观恶性深,后果特别严重,危害性极大,且没有对被害人亲属给予赔偿,亦没有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,对其不予从轻处罚。根据余某某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作出如上判决。 |